2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法治报联合举办了“数据垄断与法律规制”线上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的专家学者和来自上海大邦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律所高级顾问、合伙人出席会议。
会议第一个环节以“数据垄断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为议题,有六位专家学者发表了观点看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颖对专家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分享了她的观点。
何颖认为,数字垄断并没有改变垄断行为的本质。目前出现的新现象、新行为,如果仅仅是因为和大数据结合而有新的表现,那应该可以运用已有的《反垄断法》等去应对。
她还提到自我优待行为,在当前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许就存在。例如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一些平台会首先把自营产品放在前面,这个行为也可能会触及《反垄断法》的底线。
何颖表示,对于当前中国具有竞争力的超大型数字平台,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方面进行约束时,也需要从全球市场竞争层面进行统筹考虑。这几家超大型数字平台也是欧美互联网大品牌的主要竞争对手,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也是一个新的考验。
何颖认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根本宗旨,这一点需要在规则当中得到落实。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立法宗旨之一,各个部门法最高的保护位阶应当都是整体消费者权益,也就是公共的利益。例如疫情期间,国内企业用户对远程协作软件需求激增,线上会议平台成为中国国内企业的主要竞争性产品,不久后,某互联网社交平台封禁了其他平台,使得外部会议链接无法通过微信分享,造成了消费者的不便。
最后,何颖赞同平台数据垄断不是本身的数据垄断,而是利用数据进行垄断。在数字时代,真正值得去规制和约束的“数据垄断行为”到底是什么?会有什么新的危害?这是交给法学工作者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编辑 王菁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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